首页 > 政务服务 > 权责清单 > 正文
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权责清单目录(2020版)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2日 来源:包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作者:包头经信委管理员 访问次数:
权力名称 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修正本)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4年7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条  下列行为必须经旗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或者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超过四米高度的车辆、机械(含车辆、机械上的人员)和物体或者其最高点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小于相应电压等级的安全距离而通过架空电力线路。
具体实施机构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或补充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依法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需不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
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并将正式文件及许可证送达申请人(单位)及相关供电企业。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供电营业区划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电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备注

 

权力名称 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本)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具体实施机构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前置要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包括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是否对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进行审查(对于投资额较大、可能会对地区经济和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要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分管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并下发正式文件。 5.监管责任:对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的,依法撤销该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4号令)
第十三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 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 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 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 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内发改规范环资字[2017]1417号)
第十五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 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 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 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 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

 

版权所有: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蒙ICP备19004587号 蒙公网安备15020702000326

网站主办单位: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站标识码:1502000009 网站地图

  • 浏览量(PV):
  • 访客数(UV):
  • IP数:
  • 浏览量(PV):
  • 访客数(UV):
  • IP数:
  • 浏览量(PV):
  • 访客数(UV):
  • IP数:
  • 浏览量(PV):
  • 访客数(UV):
  • IP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