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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06日 来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作者: 访问次数: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包府办发〔2024〕11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应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1.6 事故分级

1.7 启动标准

2 事故风险辨识

2.1 包头市民爆企业概况

2.2 风险辨识

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市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3.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3.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3.4 现场指挥部及其职责

3.5 专家组及其职责

3.6 应急救援队伍及其职责

4 预防、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预防

4.2 监测

4.3 预警

4.4 信息报告

4.5 信息处置与研判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5.2 响应分级

5.3 响应程序

5.4 处置措施

5.5 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5.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5.7 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与调查评估

6.1 后期处置

6.2 调查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2 应急经费保障

7.3 应急物资保障

7.4 应急医疗卫生保障

7.5 应急交通运输保障

7.6 应急治安保障

7.7 人员防护及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8 通信和信息保障

7.9 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

7.10 气象服务保障

8 宣传、培训、演练及奖惩

8.1 宣传

8.2 培训

8.3 演练

8.4 责任与奖惩

9 预案的管理与实施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的解释与实施

10 名词术语

10.1 民用爆炸物品

10.2 危险品

10.3 整体爆炸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包头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应急处置能力,快速、及时、有效实施应急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令第65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令第708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9007–201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9009–2015)、《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包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府办发〔2023〕163号)等法律、规章及有关规定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包头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发生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超出旗县区应急处置能力,或跨旗县区、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

需要市级层面协助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1.4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指导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民用爆炸物品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头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分为三级、三类。三级分别为市级、旗县级和企业级,三类分别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包头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三级体系见图1,包头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类体系见图2。

  

图1 包头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三级体系

  


图2 包头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类体系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5.3 科学规范,平战结合

应急预案的制定,要经过危险因素辨识、事故类型与风险分析、危险源评估、应急救援措施制定等过程,力求科学、规范、实用、有效。应急预案实施后,应定期组织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以确保其内容和措施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应保证应急机构及人员、装备处于预备状态,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快速、有效地投入应急救援工作。

1.6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四级: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和Ⅳ级(一般事故)。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中毒或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7 启动标准

本预案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生的需要处置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协调处置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协助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以下事故类型。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过程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

(2)民用爆炸物品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可能造成较多人员急性中毒、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3)突发自然灾害事故或恐怖袭击造成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事故,需要调集社会力量救援的较大安全事故。

(4)国家及自治区需要启动、响应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重(特)大安全事故。

(5)其他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事故。

2 事故风险辨识

2.1 包头市民爆企业概况

我市现有民爆生产企业3户,分别是内蒙古包钢吉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白云鄂博矿区)、雅化集团内蒙古柯达化工有限公司(位于石拐区)、内蒙古柯达昌安化工有限公司(位于达茂旗),年许可生产能力9万吨,主要生产品种为多孔粒状铵油炸药(现场混装)、胶状乳化炸药(现场混装)、胶状乳化炸药(含乳化粒状铵油炸药);销售企业1户,为包头市资盛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石拐区),主要经销品种为工业炸药和电子雷管。

2.2 风险辨识

民用爆炸物品具有易燃易爆危险属性,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存在以下风险:

2.2.1 物质危险性

民爆生产企业原材料主要涉及硝酸铵、柴油、硝酸钠和乳化剂,具有危险性的半成品主要是乳胶基质,具有危险性的成品为胶状乳化炸药(含乳化粒状铵油炸药)、电子雷管,民用爆炸物品对火焰、热能、静电、震动、摩擦、撞击等能量较为敏感,容易引起燃烧和爆炸。爆炸时产生冲击波、灼热、火焰,同时放出大量氮氧化物和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

2.2.2 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

由于民爆物品生产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都存在易燃、易爆的危险特性,生产使用的设备存在高速、高温、高压等特性,因此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燃烧、爆炸等危险。

2.2.3 储运过程中存在的危险

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受热、撞击摩擦、冲击波、爆轰波、激光、火焰、雷电、静电、射频感应等都有可能引起燃烧、爆炸。

2.2.4 设备设施风险

民爆企业的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因为设备故障、操作不当等原因而引发机械伤害事故。

2.2.5 员工操作风险

民爆企业从业人员在操作设备时,若操作不规范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市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包头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较大及以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工信局主要领导担任。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

(2)研究制定应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具体指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指导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日常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5)协助上级部门做好重大、特别重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3.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工信局主要领导兼任,具体承担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2)负责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各项应急救援工作部署和命令、指令,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保障抢险救援工作的正常进行,负责现场情况上报;

(3)制定、完善、调整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方案,研究部署、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协调督导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及时收集、研判、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6)根据授权,负责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7)承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参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消防救援支队,包头机场公司、呼铁局包头站等部门单位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结合部门单位职责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正确引导舆论导向。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新闻单位进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知识宣传。

(2)市工信局:负责统筹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及综合管理工作,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市发改委: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度,按照应急物资储备规划组织完成应急物资的采购。

(4)市教育局:负责指导事发地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属地政府开展周边学校学生的安全疏散。

(5)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助事发地旗县级政府、工信等部门单位完成民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和上报。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市公安局:配合、协调事发地旗县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救援队伍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和不明民用爆炸物品事件的现场救援工作;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区域及周边道路进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疏散危险区域及可能受危害区域内的人员和重要物资;对事故现场和人员疏散区域实施警戒和治安管理;负责因受到恐怖袭击引发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指由于人为破坏、袭击引发民用爆炸物品泄漏、火灾、爆炸、环境污染事故或民用爆炸物品盗抢事故)的应急处置。

(7)市民政局:做好遇难者遗体的保存、处理和殡葬等善后服务。

(8)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工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向上级部门争取有关安全生产应急资金;监督、检查应急资金的使用。

(9)市人社局: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

(10)市自然资源局:根据抢险救援的需要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完成事故现场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1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开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周边环境的应急监测,会同专家对现场污染物的处置提出处置建议;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民用爆炸物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组织、指导事发地周边涉及的在建交通工程的抢险救援工作。

(13)市卫健委:负责调度全市医疗队伍、专家等资源和力量,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康复工作。负责统计收治入院伤病员人数;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灾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按需开展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为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14)市市场监管局: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对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依法承担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

(15)市气象局:提供事故现场即时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信息;配合提供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大气环境污染物扩散的估算结果。

(16)市消防救援支队: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配合下进行现场处置;承担民爆行业及其他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任务。

(17)呼铁局包头站: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做好伤员应急救援和物资转运工作。

(18)包头机场公司: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做好伤员应急救援和物资转运工作。

(19)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负责在事发地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全力配合市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接受上级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的领导,做好事发地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场地、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

(20)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采取单位自救和政府救援相结合的办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编制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储备应急物资,保证经费投入,做好应急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做好自救的同时,为现场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情况,按照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全力配合救援工作。

3.4 现场指挥部及其职责

(1)按照“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原则,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依职权调拨或申请调拨应急资金。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事发地旗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副总指挥由事发地旗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旗县级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2)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是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3.5 专家组及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负责组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专家组主要职责:为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处置方案;参与媒体宣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知识培训等工作。

3.6 应急救援队伍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安全保卫、事故救援、现场检测、专家技术、医疗救护、后勤保障、新闻报道、事故调查、善后处理10个专业组,其职责为:

(1)综合协调组:由市工信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分工负责。

职责: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协调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专家的调集工作;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审核把关信息发布;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2)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旗县级政府分工负责。

职责: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3)事故救援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工信局、卫健委和事发地旗县级政府分工负责。

职责:根据事故性质,组织协调消防等警力以及其他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及现场洗消。

(4)现场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卫健委、工信局、气象局分工负责。

职责:负责协调开展事故现场周边的环境监测,提供现场动态监测数据。

(5)专家技术组:由市工信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职责: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6)医疗救护组:由市卫健委牵头,事发地旗县级政府配合。

职责: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遇特殊紧急情况应立即上报。

(7)后勤保障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分工负责。

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8)新闻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公安局、工信局和事发地旗县级政府等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职责: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

(9)事故调查组: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工会、公安、工信、应急等部门配合。

职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配合上级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10)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旗县级政府负责,市民政局、人社局等部门单位配合。

职责:及时、妥善处理事故的各项善后工作。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

4 预防、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预防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旗县级政府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重点排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环节的风险点和危险源,建立完善民用爆炸物品风险点和危险源数据库,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要进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按期整改销号。

各民爆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单位相关预案衔接畅通,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定期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开展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4.2 监测

各民爆企业要结合实际加强对重点区域、重要设备运行等情况的监测,及时分析各类情况对生产运行可能造成的影响,预估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要掌握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种类、理化性质、危害程度和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完善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和保障物资等。接到可能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3 预警

4.3.1 预警级别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严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事件事态正在不断形成蔓延,会随时发生。

Ⅱ级(严重):发生重大事故的事件事态正在逐步扩大,即将发生。

Ⅲ级(较重):发生较大事故的事件事态有扩大的趋势,已经临近。

Ⅳ级(一般):发生一般事故的事件事态可能会扩大,即将临近。

特别严重和严重预警由市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政府,较重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定并报市政府,一般预警由旗县级政府确定并报告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2 预警发布

各级工信部门接到民爆企业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隐患信息后,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工信部门认为事故险情严重,有可能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要及时向属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采取预警行动。

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发现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工信部门报告。属地应急、工信等部门对收集到的辖区内或对本辖区造成重大影响的民爆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情况及时向属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提请属地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建议或强制性防范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方式主要包括: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扩大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将要升级,预计现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消除事故险情时,发布单位应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4.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采取以下措施:

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根据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

值班值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

防范处置。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

应急准备。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应急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响应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等。

舆论引导。随时掌握并报告发布事态进展情况,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3.4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事故扩大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预测会升级,预计现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消除事故险情,事故等级将升级至重大甚至是特别重大级别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申请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属地人民政府按程序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4.4 信息报告

民爆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工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发地旗县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工信部门报告。事发地旗县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工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政府,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须及时进行信息续报。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故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4.5 信息处置与研判

根据信息接报情况,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研判事故,按照预案响应标准条件,建议指挥部启动预案,进行应急响应。若未达到响应启动条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做出预警,做好响应准备,实时跟踪事态发展,确保能迅速地进入响应程序,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响应启动后,注意跟踪事态发展,科学分析处置需求,及时调整响应级别,根据应急预案,对现场做出准确有效的处置措施,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响应。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5.1.1 事发单位应急处置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5.1.2 事发地旗县级政府应急处置

事发地旗县级政府接报后,迅速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立即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依法征用调用应急资源;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5.2 响应分级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

5.2.1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受困人数在30人以上)的,造成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5.2.2 Ⅱ级(重大事故)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受困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5.2.3 Ⅲ级(较大事故)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受困人数在3人以上10人以下)的,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较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5.2.4 Ⅳ级(一般事故)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受困人数在1人以上3人以下)的,造成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或一般社会影响等事故。

5.3 响应程序

5.3.1 Ⅰ级预警响应

在Ⅱ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国家有关应急机构统一部署,自治区、市级有关应急机构积极配合。

5.3.2 Ⅱ级预警响应

在Ⅲ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自治区级有关应急机构统一部署,市级有关应急机构积极配合。

5.3.3 Ⅲ级预警响应

在Ⅳ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进行研判,如果达到Ⅲ级预警,按程序申请启动本预案Ⅲ级预警响应,并部署相关预警响应工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有关应急人员赶赴现场,组织对预警危险区域进行应急处置;专家组进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现场,对事态发展作出判断,并提供决策建议。市应急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随时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级别,定时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室内临时避险场所,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事发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3.4 Ⅳ级预警响应

进入Ⅳ级预警期后,有关成员单位、事发地旗县级政府、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做好应急响应准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事发地旗县级政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并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相应措施。

5.4 处置措施

各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事发地旗县级政府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处置,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5.4.1 制定方案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类型,收集现场信息,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5.4.2 调配应急力量和资源。

调集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处置专家。

5.4.3 搜救、疏散人员

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受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5.4.4 抢险救援

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工程抢险、道路交通设施抢修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5.4.5 现场管制

划定警戒区域,在警戒区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将警戒区域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控制、记录进入事故救援核心区的人员。

5.4.6 医疗救护

调度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5.4.7 环境监测

开展事故现场及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环境监测,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预测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采取控制污染扩散的措施,提出现场救援工作建议。

5.4.8 现场安全防护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特性、事故类别及应急人员职责,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危险区域的人员应配备基本个人防护装备;消防、救援和侦检等进入危险区域的人员应配备隔离型密闭防毒面罩、适用的化学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装备。

5.4.9 后勤保障

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5.5 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5.5.1 民用爆炸物品火灾爆炸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现场勘查。在充分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对现场被困人员情况,以及爆炸着火部位、蔓延方向、火势范围、毗邻威胁程度、生产装置、控制路线、建(构)筑物损坏程度、现场及周边污染情况等进行初步勘查。

实施警戒。根据勘查结果研判火灾爆炸发生位置、民用爆炸物品性质,以及火势扩大或二次爆炸的可能性,综合考虑事故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及可能对周边的影响,确定警戒范围。将警戒范围划分为重危区、中危区、轻危区和安全区,并设立警戒标志,在安全区外视情况设立隔离带。对警戒区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警戒区内实施停电、停火措施,并立即将警戒区内无关人员有序疏散至安全区域。

制定救援方案。现场指挥部根据燃烧范围、燃烧物品、周围物品危险性及火势蔓延途径等影响因素,选取合适的灭火剂和灭火方式,制定救援方案。

实施救援。在做好充分的救援准备及安全防护后,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救援。搜救受伤及被困人员,采取正确的救助方式,将所有遇险人员转移至上风或侧上风方向空气无污染地区,对救出的中毒窒息人员、高温烫伤人员等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现场急救,伤情较重者及时送往医疗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现场监测。实时监测事故现场气象扩散和易燃易爆气体浓度,监测泄漏物质和消防废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根据现场气体浓度及爆炸源的情况确定是否有二次爆炸的危险,确定应当采取的处置措施。

火灾扑救过程中,现场指挥部根据危险区的危害因素和火灾发展趋势进行动态评估,及时提出灭火指导意见,调整救援方案,并将现场救援情况及时报自治区指挥部。

5.5.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过程中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现场勘查。在充分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对现场被困人员情况,以及容器储量、泄漏量、泄漏部位、形式,设施、建(构)筑物险情及可能引发爆炸燃烧的各种危险源,现场及周边污染情况等进行初步勘查。

实施警戒。根据勘查结果研判泄漏的民用爆炸物品种类及性质、泄漏源的位置及气象情况,确定警戒范围,将警戒范围划分为重危区、中危区、轻危区和安全区,并设立警戒标志,在安全区外视情况设立隔离带。对警戒区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警戒区内实施停电、停火措施,消除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的火源,并立即将警戒区内无关人员有序疏散至安全区域。

制定救援方案。现场指挥部根据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周围区域重大危险源的分布以及预测的事故现场泄漏扩散趋势等情况,确定主要的控制措施(如筑堤导流、堵漏等),制定救援方案。

实施救援。根据救援方案,在充分做好救援准备及个人防护的基础上,进入事故现场。搜救受伤及被困人员,采取正确的救助方式,将所有遇险人员移至上风或侧上风方向空气无污染地区,对救出的中毒窒息人员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现场急救,伤情较重者及时送医疗急救部门救治。根据现场泄漏情况,采取关阀断料、开阀导流、排料泄压、冷却防爆等措施控制泄漏源,防止泄漏物进入下水道、地下室或受限空间。稀释泄漏物浓度,拦截、导流和蓄积泄漏物,防止泄漏物向重要目标或环境敏感区扩散。

现场监测。加强对现场水质、大气、土壤、气象信息的监测,并采取措施防止泄漏物质进一步对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造成二次污染。

现场指挥部根据危险区的危害因素和泄漏物质浓度扩散趋势进行动态评估,及时提出指导意见,调整救援方案,并将现场救援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指挥部。

其他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置,综合参照上述现场处置要点,及时、科学、有效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5.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发生较大以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后,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比较敏感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委宣传部按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并做好舆情管控工作。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5.7 响应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得到解救,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环境监测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处置情况及专家组评估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6 后期处置与调查评估

6.1 后期处置

(1)事发地旗县级政府牵头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2)事发地旗县级政府组织做好现场污染物清理、环境污染消除、疫病防治、灾后重建等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3)民政部门负责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和临时救助,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6.2 调查评估

(1)发生一般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旗县级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2)发生较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自治区政府、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各有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积极落实上级调查组提出的改进意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评估报告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及市政府。根据应急救援评估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单位。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托消防救援队伍,建立市、旗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市工信局牵头协调民爆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其他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建和管理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会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共同承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3)市工信局负责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专家库,组织专家咨询、分析各级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提出救援方案和相关技术措施以及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4)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将建立的应急救援队伍情况报送属地工信部门。

(5)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驻包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处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骨干和突击力量,依法参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

7.2 应急经费保障

(1)市、旗县级预防和处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由市、旗县级政府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事故提供资金捐赠和各种形式的支持。

7.3 应急物资保障

(1)各民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根据各民爆企业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遵循“服从调动,服从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必要时,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征用社会物资。跨地区的物资调用,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

(2)市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按照“专业管理、专物专用”的原则,自行调拨使用本辖区、本部门单位的应急物资。

(3)各民爆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的原则,配备能满足单位员工现场应急处置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所承担救援任务的需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救援物资应明确专人管理,保持完好,随时处于备战状态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对应急救援物资进行日常检查、定期维护保养,若有损坏或影响安全使用的,应及时修理、更换或报废。

(4)各民爆企业必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必要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保障,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在事故演练中确认其有效性、适用性。

7.4 应急医疗卫生保障

(1)市卫健委建立和完善医疗卫生救援体系,针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组建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开展医疗救援演练和公众自救、互救医疗常识宣传教育。

(2)各民爆企业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加强员工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健康危害。

7.5 应急交通运输保障

(1)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组织紧急动员和协调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3)市公安局确保应急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应急车辆优先通行。

(4)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单位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7.6 应急治安保障

(1)市公安局应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维护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秩序及所在区域社会公共秩序,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抢险提供保障。

(2)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控制事故肇事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7.7 人员防护及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1)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根据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及其他安全地带。

(2)在处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3)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发生事故后由市民政局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

(4)应急避难场所的归属单位应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识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7.8 通信和信息保障

各通信运营企业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应急通信设施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7.9 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应急管理业务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7.10 气象服务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根据预防和应对民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提供局部区域气象监测预警服务。因灾害性天气发生的安全事故,参与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8 宣传、培训、演练及奖惩

8.1 宣传

(1)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2)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以及安全实景模拟教育基地等多种载体,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8.2 培训

(1)市、旗县级工信部门应当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纳入监管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其预防和应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3)各民爆企业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8.3 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工作,至少每三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和锻炼应急救援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并做好演练评估工作。

各民爆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和锻炼应急救援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并做好演练评估工作。

8.4 责任与奖惩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表彰和奖惩建议,提交市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提请市政府对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贡献的部门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拒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2)监察机关对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有关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 预案的管理与实施

9.1 预案管理

(1)预案修订

原则上至少每3年对本预案评估1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2)预案评审、发布和备案

本预案经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和组织评审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印发实施。

9.2 预案的解释与实施

(1)本预案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 名词术语

10.1 民用爆炸物品

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10.2 危险品

指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科研、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具有燃烧、爆炸危险的原材料、在制品、半成品、成品等。

10.3 整体爆炸

危险品的某一部分被引爆后,导致整体危险品的瞬间爆炸。

附件:1.有关部门通讯录及人员名单

2.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报记录单

3.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单

附件1

有关部门通讯录及人员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1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0471—6944628、6946443

2

包头市工信局

0472—5618450

包头市工信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序号

 

姓 名

职 务

1

组 长

胡 强

局 长

2

副组长

梁雁新

副局长

3

成 员

宋泽宇

科 长

4

成 员

王 元

四级主任科员

旗县区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序号

部 门

姓 名

职 务

1

包头市石拐区工信

和科技局

郑利民

局 长

2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工信和科技局

白 瑞

局 长

3

包头市达茂联合旗

工信和科技局

韩立新

局 长

专家组成员名单

序号

部 门

姓 名

职 务

1

雅化集团内蒙古柯达化工有限公司

董新光

副总经理

2

雅化集团内蒙古柯达化工有限公司

李光平

安环部部长

3

内蒙古柯达昌安化工有限公司

赵阿日斯楞

总经理

4

内蒙古包钢吉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刘 峰

副总经理

5

内蒙古包钢吉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王 明

安全总监

6

包头市资盛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吴 迪

工程师

7

包头市资盛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刘艳霞

工程师

附件2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报记录单

序号:

报告单位


报告

时间

年 月 日 时

报告

人姓名


接报人签字:

年 月 日

处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附件3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单

主送:

序号:

报告单位

(公章)

签发人


事故名称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发生

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时

间、地点以

及现场情况


事故的

简要经过


伤亡人数及

直接经济损失


已采取措施


事故波及范

围及预计事项

态发展情况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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