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库 > 正文
索引号 2023年1月17日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布机构 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文号 包工信消科发〔2023〕12号
成文日期 2023-01-17 公文时效 有效
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包头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18日 来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作者: 访问次数:

包工信消科发〔202312

 

 

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包头市级服务型制造

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区工信局、稀土高新区经信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信部《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版)》,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我市服务型制造整体发展水平,结合包头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包头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117

 

 

 

 

 

 

 

 

附件

 

包头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指南》,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我市制造企业实施商业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提高我市服务型制造整体发展水平,增强产业竞争力,推动我市制造业由大变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内工信消工字〔201923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型制造,是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形态,是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制造企业通过创新优化生产组织形式、运营管理方式和商业发展模式,不断增加服务要素在投入和产出中的比重,从以加工组装为主向“制造+服务”转型,从单纯出售产品向出售“产品+服务”转变,有利于延伸和提升价值链,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产品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

包头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是指企业在服务型制造模式发展中成效显著,服务型制造成为推动企业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对行业服务型制造发展起到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包头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包头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旗县区工信局、稀土高新区经信委负责组织本地区包头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包头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包头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包头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总体要求为:企业必须立足制造、融入服务,优化供应链管理,深化信息技术服务应用,升级产品制造水平,提升制造效能,拓展产品服务能力,提升客户价值,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中实现制造业可持续发展,打造产业竞争新优势。

申报包头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重点领域包括:

(一)总集成总承包。制造企业具有系统集成和一站式解决方案的服务能力,通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供产品的同时,也提供一体化的产品设计、方案咨询、系统设备、系统安装与调试、运行维护等系统服务的总集成总承包服务。

(二)定制化服务。企业通过客户体验中心、在线设计中心和大数据挖掘等方式,采集分析客户需求信息,实现定制设计和用户参与设计,以零件标准化、部件模块化和产品个性化,实现对消费需求具有动态感知的设计、制造和服务。

(三)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企业优化产品服务,系统管理从需求分析到淘汰报废或回收再处置的产品全部生命历程。企业延伸服务链条,通过整合产业链上下游生产与服务资源,提升研发设计、生产制造、智能化维护管理、产品再制造和回收处置能力,实施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企业通过建立运行监测中心、不间断应答中心等服务体系,通过设备跟踪系统和网络服务平台进行远程监测、故障诊断、远程维修、趋势预测等在线支持服务。

(四)供应链优化管理。制造企业整合内部物流资源、优化生产管理流程,在我区重点行业面向产业链上下游开展集中采购、供应商管理库存、零库存管理等供应与库存管理服务。企业应用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系统设计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半成品、产成品等生产物流活动,建立面向客户订单的供应链管理模式,构建协同的柔性供应链和智慧供应链体系,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

(五)信息增值服务。企业利用软件和信息通信技术,通过升级传感器、芯片、存储、软件等,依托大数据、云计算和物联网平台,为客户提供实时、专业和安全的产品增值服务。区内重大技术装备和特种设备制造企业实施软硬件一体化,交付产品同时同步部署信息系统和服务平台。

(六)其他制造业服务化形式和领域。

第六条 包头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包头市内依法注册的制造企业,已正常经营两年以上,企业组织结构健全,企业主体和其法人信用良好,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安全生产事故和因环境污染问题被相关主管部门通报行为,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良好的盈利能力。

(二)企业服务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较强的服务型制造能力和持续的服务型制造投入。

(三)企业服务型制造发展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服务型制造行业的发展方向,发展潜力较大,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市场前景较好。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申报包头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企业通过所在地区工信局(经信委)向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包头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申报书;

(二)企业法人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相关数据的财务证明材料;

(三)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问题等相关证明材料(信用中国网企业信用报告);

(四)企业主体和其法人代表未进入信用管理系统黑名单的证明(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网上截图);

(五)有关服务型制造项目合同、投入及成果等复印件。如服务型制造生产线改造软硬件设备的购买发票、因实施服务型制造产生的知识产权成果等;

(六)企业所获的国家、省、市奖励情况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相关产品的技术水平评价证书、发明专利、版权及其他著作权等证书复印件;

(八)企业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其他相关材料;

(九)其他申报单位认为须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各地区工信局(经信委)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现场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五份,纸质版及电子光盘)报送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九条 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评定包头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名单,并在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

第十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经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批准,授予“包头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称号,并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包头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在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包头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称号:

(一)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二)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三)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四)企业经营不善,不符合示范企业基本条件的;

(五)企业主体或其法人代表进入信用管理体系黑名单的。

第十三条 包头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发生企业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所在地区工信部门报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自治区属企业和央企在包头市机构按属地化原则经各地区工信部门报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四条 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调整和撤销的包头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 本办法由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一键下载

政策解读

暂无相关政策解读

版权所有: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蒙ICP备19004587号 蒙公网安备15020702000326

网站主办单位: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站标识码:1502000009 网站地图

  • 浏览量(PV):
  • 访客数(UV):
  • IP数:
  • 浏览量(PV):
  • 访客数(UV):
  • IP数:
  • 浏览量(PV):
  • 访客数(UV):
  • IP数:
  • 浏览量(PV):
  • 访客数(UV):
  • IP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