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4年4月25日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发布机构 | 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文号 | 包工信信软发〔2024〕112号 |
成文日期 | 2024-04-25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包工信信软发〔2024〕112号
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包头市稀土产业链数字化转型试点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旗县区工信局、稀土高新区大数据局:
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稀土产业链数字化转型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包府办发〔2024〕27号),现制定印发《包头市稀土产业链数字化转型试点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请各地区做好相关落实工作。
附件:包头市稀土产业链数字化转型试点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4月25日
附件
包头市稀土产业链数字化转型试点若干政策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包头市稀土产业链数字化转型试点若干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流程
第二条 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项目申报主体为在包头市注册、生产、实际销售并依法纳税的稀土企业、稀土行业协会,以及在包头注册或设有固定分支机构、本地化服务团队的数字化服务商。
二、限制性要求
1、近三年发生过较大安全、环保和质量事故,或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不予受理;
2、同一项目不得拆分为若干项目进行申报。同一企业每年度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示范标杆及“小灯塔”、两化融合贯标、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定不计入此限;
3、申报的在建、拟建项目须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验收。
三、本政策补助资金计算基数为2024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项目建设投入。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详见申报指南);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3、申报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告;
4、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5、绩效目标表。
第三条 项目申报与审核流程
项目支持采取后补助方式。
一、企业填写项目申报书报旗县区工信局、财政局,旗县区工信局、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评审;
二、市工信局建立“计划支持项目库”,评审通过的项目,旗县区工信、财政联合行文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分别列入相应项目库;
三、项目完成后,企业向所在地工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旗县区工信、财政联合行文报市工信局、财政局,市区两级工信、财政部门共同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分批次集中进行项目验收。
验收申请材料要求详见申报指南。
四、项目验收通过,按批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旗县区工信局、财政局制定项目补助支持计划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呈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兑现补助资金。
机器换人与两化融合贯标、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定、示范标杆“小灯塔”、优质服务商等评定类项目,不涉及统一验收。
第三章 项目与资金监督管理
第四条 项目采取动态申报、定期审核方式。根据发展情况,每年度可进行若干次项目集中审核评审,分批次集中验收。
第五条 已获得国家、自治区及包头市财政奖励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第六条 市、区两级工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统筹、拨付资金。
第七条 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估,同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和项目申报要求进行申报,并保证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九条 项目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后期使用要与本细则支持方向一致,继续用于数字化、智能化的改造升级,不得用于发放工资、购置办公设备等。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获得支持资金的项目单位,除追缴支持资金外,将列入黑名单管理,取消后续申报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包头市稀土产业链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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