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包头市创新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包工信消科发〔2022〕160号
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按照包头市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100条任务分工安排,为切实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一步推动和鼓励包头市企业和研发机构加大投入实施创新产品开发,开展创新产品评价管理工作,编制创新产品申请评价条件和程序,加快创新产品推广和产业化,我局制定了《包头市创新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包头市创新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6月6日
附件
包头市创新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一步推动和鼓励包头市企业和研发机构加大投入实施创新产品开发,开展创新产品评价管理工作,编制创新产品申请评价条件和程序,加快创新产品推广和产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新产品是指制造业企业和研发机构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标准、新设计、新服务等研发或生产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产权明晰,质量可靠,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的产品。
第三条 市工信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组成包头市创新产品评价小组(以下简称“评价小组”),并邀请行业技术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共同负责创新产品评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 通过评价的创新产品,将列入《包头市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以下简称《推荐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创新产品评价工作坚持自愿申请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材料
第六条 创新产品评价申请具体形式和注意事项以申请指南为准。
第七条 申请单位和申请产品应分别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须在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正常生产满一年,信用记录良好,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2.拥有专业的研究开发机构、部门或人才团队;
3.申请单位符合包头市“十四五规划”和“四个基地”建设主导产业方向,重点支持新材料、现代装备制造、农畜食品加工等领域企业的产品;
4.同等条件下,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专精特新、绿色制造等企业。
(二)申请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1.产品必须在包头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生产,或产品的关键部件、核心技术、注册商标来自申请单位;
2.产品的技术水平在同类产品中达到国内先进、领先或处于国际先进,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
(1)对现有产品实现了工艺、结构、材料及性能等方面的根本性改进,突破国内国际关键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属于自主研究和开发,拥有全部知识产权;
3.产品具有获得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其权利人为申请单位且权益状况明确;
4.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5.产品质量可靠,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的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和相关的生产、销售规定及特定要求;
6.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能够显著降低生产成本或实现替代进口;
7.产品性能稳定,近两年有一定数量的销售。对于首次或首批生产的填补国内市场空白的新产品,不受销售收入的限制。
第八条 从纳税、产值、参与社会治理等角度对包头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和起到重要支撑作用的重点企业,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可适当放宽和简化。
第三章 申请和评价程序
第九条 申请和评价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按要求向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包头市创新产品评价申请书》并附所需材料。
(二)区级审核。各旗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七、八条的规定,分别对申请材料和申请单位进行形式审查和信用审查,凡不符合申请条件、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申请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不得推荐上报;审核通过后,签署意见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市级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各旗县区上报的申请材料和申请单位分别进行形式审查和信用审查,凡不符合申请条件、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申请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评审。
(四)专家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评价小组成员单位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或组织申请单位进行陈述和答辩,提出评审意见。
(五)对外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拟评价入选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调查核实处理。
(六)发文公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文对外公布《推荐目录》。
第四章 推广支持
第十条 通过不定期组织开展创新产品供需对接、路演推介、竞赛等活动形式,组织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帮助支持创新产品扩大社会影响力和品牌知晓度,加快创新产品推广和产业化,打造“包头创造”系列产品和品牌。
第十一条 我市使用国有资金开展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的国有企业和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所采购的货物品类与《推荐目录》中产品相同时,鼓励对列入《推荐目录》的产品进行采购或首购。
第十二条 充分调动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企业以及龙头企业等各方积极性,重点围绕包头市十四五规划和“四个基地”建设主导产业方向,重点支持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农畜食品加工等领域企业,推动对创新产品等有广泛应用需求的各类应用场景建设,通过开放应用场景,加速培育我市创新产品市场。
第十三条 鼓励我市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化采购中使用《推荐目录》中的产品,多措并举支持创新产品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 对积极开展创新产品研发并纳入《推荐目录》的企业和机构,在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出台的相关鼓励政策措施中给予申报和支持。鼓励市级各部门和各区(园区)对列入《推荐目录》的创新产品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
第五章 跟踪评估
第十五条 通过评价的创新产品,其有效期一般为两年,到期后其评价资格自动失效。同一产品进入《推荐目录》不得连续超过四年。
第十六条 建立创新产品使用意见反馈机制。创新产品生产单位应及时向产品使用单位了解产品的应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不断对产品加以改进和完善。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开展一次创新产品跟踪评估。通过公开征集用户反馈意见、随机调查、信用审查、征求政府主管部门意见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等方式对进入《推荐目录》满一年的创新产品进行跟踪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动态更新目录,形成合理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对申请产品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问题或申请单位产生严重失信行为等情形的,将取消其创新产品资格,从《推荐目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应当承诺申请产品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相关要求,并对其产品质量、安全等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在创新产品申请评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创新产品资格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列入《推荐目录》的,从《推荐目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将列入限报名单,三年内不予受理申请。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推荐目录》申请的全过程开展信用管理。申请阶段实行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记录申请单位在申请等各阶段的失信行为信息,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提供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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