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包头市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和工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函
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包府发〔2022〕3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包府发〔2022〕19号)等政策清单,为切实抓好市工信局负责政策的落实,我局制定了《包头市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和工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实施细则(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邮箱或邮件等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截止反馈日期为2022年8月25日。
联系电话:5618453 邮箱:btsgxjfgk@163.com
邮寄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策法规科。
附件:包头市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
一批)和工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实施细则
(试行)
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8月10日
附件
包头市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和工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包头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落实《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包府发〔2022〕3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包府发〔2022〕1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注重实效的原则,由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起草印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第二章 申报事项
一、《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包府发〔2022〕3号)
第三条 对当年开工建设、年内投产且产值超过5亿元、10亿元、30亿元的工业重大项目、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新竣工投产上限工业企业、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对自然成长上限企业,且在规模以上名录库中保持12个月以上,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单户企业只可享受一次奖励。对全年工业总产值首次达到50亿元、100亿元、300亿元、50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单户企业就高只可享受一次奖励。
(一)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下同)
1.申报主体是在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正常生产活动的企业;
2.企业已纳入包头市规模以上名录库;
3.企业信用状况良好;
4.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二)申报材料
1.《包头市工业项目投产达效突出贡献奖励申报表》或《包头市支持企业上限奖励申报表》或《包头市重点工业企业产值奖励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电子版提供彩色扫描原件,纸质版提供复印件,下同);
3.企业信用报告(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或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价报告,下同);
4.承诺书;
5.项目备案、审批、核准等文件;
6.企业当年上报统计部门的产值报表。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科,联系电话:5618398。
第四条 支持本地注册企业加快自主软件产品研发,对获得国家自主知识产权认定的软件产品,每项奖补15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正常生产活动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
2.申报内容为企业取得的具有国家自主知识产权认定的、且在取得认定后实现50万元以上市场销售额的软件产品。已获得自治区首版次软件销售补助和新开发工业软件(工业APP)研发投入补助的不再重复支持;
3.企业信用状况良好;
4.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二)申报材料
1.自主研发软件产品奖补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企业信用报告;
4.承诺书;
5.国家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认定证书、国家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认定证书、该软件产品销售合同、该软件产品的销售发票、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科,联系电话:5618452。
第五条 本地注册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年度销售收入超过上年度130%的,按政策对超额部分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正常生产活动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
2.申报内容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实现的超过上年度130%以上的年度销售收入增长额;
3.企业信用状况良好;
4.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二)申报材料
1.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年度发展绩效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企业信用报告;
4.承诺书;
5.本年度和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本年度审计报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科,联系电话:5618452。
第六条 支持工业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工业企业在各类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云平台采购线上云产品、云服务,按年度对符合政策的给予采购金额20%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补。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正常生产活动的工业企业;
2.申报内容为企业在各工业互联网平台和工业云平台上采购线上云产品或云服务的年度采购额。企业利用云平台与第三方进行的电子商务交易不在本政策范围。已获得自治区设备上云上平台补助的不再重复支持;
3.企业信用状况良好;
4.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二)申报材料
1.上云用数赋智奖补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企业信用报告;
4.承诺书;
5.年度采购线上云产品云服务的合同和发票、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科,联系电话:5618452。
第七条 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互联网示范试点、智能制造示范试点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正常生产活动的工业企业;
2.申报内容为本政策清单印发后国家、自治区组织开展的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企业申请并获得的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工业互联网示范试点,或智能制造示范试点。已获得自治区数字化应用先进企业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3.企业信用状况良好;
4.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二)申报材料
1.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示范试点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企业信用报告;
4.承诺书;
5.示范试点文件或印证材料、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科,联系电话:5618452。
第八条 对新认定为包头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正常生产活动的企业;
2.企业新认定为2022年包头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3.企业信用状况良好;
4.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二)申报材料
1.企业奖补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企业信用报告;
4.承诺书;
5.2022年企业新认定为包头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文件。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民营经济发展科,联系电话:5618435。
第九条 对新认定为包头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正常生产活动的企业;
2.企业新认定为包头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
3.企业信用状况良好;
4.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二)申报材料
1.企业奖补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企业信用报告;
4.承诺书;
5.2022年企业新认定为包头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认定文件。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消费品工业和科技科,联系电话:5618449。
第十条 开展绿色制造示范企业奖补,对新认定的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获评市级及以上的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同一独立法人单位只能申报享受一项专项资金扶持,凡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绿色制造示范奖励资金的不再重复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正常生产活动的企业;
2.新认定为包头市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的绿色制造示范单位,且一年内未入选自治区级及以上的绿色制造示范单位;
3.企业信用状况良好;
4.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5.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独立法人单位只能享受一项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奖励资金。
(二)申报材料
1.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单位专项奖励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企业信用报告;
4.承诺书。
5.企业新认定为包头市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的绿色制造示范单位的认定文件。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节能和综合利用科,联系电话:5618401。
第十一条 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对通过市级验收、节能降耗和减污效果显著的企业,每户奖励2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正常生产活动的企业;
2.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且通过市工信局(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验收的工业企业;
3.企业信用状况良好;
4.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5.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在减少物料消耗、优化生产工艺、节能减排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二)申报材料
1.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通过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企业信用报告;
4.承诺书。
5.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最终版),专家评审意见及修改清单;
6.清洁生产方案实施的相关佐证材料:服务合同、财务报表、票据凭证、改造前后对比照片等;清洁生产实施后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污染物减排、技术装备、产品和服务等改进效果相关佐证材料。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节能和综合利用科,联系电话:5618401
第十二条 电机系统节能改造项目按照实施后年度节能量给予300元/吨标煤的财政补贴。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争取国家或自治区工业绿色化改造及其它节能改造类专项资金补贴,上级财政奖补资金不足300元/吨标煤的,按照300元/吨标煤的标准由市本级财政补足。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正常生产活动的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的电机更换或电机系统节能改造,补贴对象为节能技术服务单位;
2.企业申报项目在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实施主体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实;项目实施过程中,须保留改造前后现场图片、技术参数等资料;
3.企业信用状况良好;
4.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5.企业项目须在申报之日前已建成投产,并有连续15天的用电实测数据;
6.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国家、自治区、包头市产业政策和节能政策;
7.为防止淘汰电机流回二级市场,企业须将淘汰电机交由指定的电机回收机构统一回收处理,由电机回收机构出具《淘汰电机回收处置证明》;
8.单一改造项目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其电机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
(二)申报材料
1.企业奖补资金申请表,并附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企业信用报告;
4.承诺书。
5.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改造前、后电机功率、电耗、投资额,企业营业执照、核准(备案)文件、节能审查批复、设备采购发票、合同等支付凭证的复印件、淘汰电机回收处置证明。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节能和综合利用科,联系电话:5618401
第十三条 实施技术改造贴息,对符合包头产业扶持政策,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内,技术改造贴息资金按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对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进行贴息,贴息金额不超过技术改造项目贷款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正常生产活动的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信用状况良好;
3.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二)申报材料
1.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申请表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企业信用报告;
4.承诺书;
5.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土地、节能审查、环评批复、安全评估等手续;
6.项目贷款明细表(含贷款类型、贷款金额、合同编号);
7.第三方机构核息报告;
8.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投资规划科,联系电话:5618403
第十四条 重点支持大数据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先进材料等领域工业强基项目,对符合奖补条件的单个企业投资项目给予不超过其所购置技术设备总额的2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补。对获得国家重大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按照国家重大专项配套资金要求给予相应配套。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正常生产活动的工业企业;
2.企业或项目列入国家工信部工业强基重点产品、工艺“一条龙”应用计划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公示名单;
3.企业信用状况良好;
4.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二)申报材料
1.包头市工业强基专项支持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企业信用报告;
4.承诺书;
5.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土地、节能审查、环评批复、安全评估等手续;
6.列入国家工信部工业强基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公示名单等相关佐证材料;
7.技术设备购置合同。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投资规划科,联系电话:5618403
二、《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包府发〔2022〕19号)
第十五条 首台套奖补政策,包括:
1.首台套认定后奖励:对经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内、自治区内首台套产品的生产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专项奖励。
2.国家首台套产品研发资金支持:对研制首台套产品且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生产企业,给予实际研发经费3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首台套使用者补助:每年设立1000万元的应用奖励资金,鼓励我市企业使用首台套产品,对购买使用首台套产品的用户,给予不超过首台套产品购买单价10%的补助,单户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根据当年用户申请的先后顺序发放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申请完为止。
4.首台套研发人员奖励:对于当年认定为国家、自治区级首台套产品并形成收入的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给予不超过销售收入15%的奖励,所有受奖励人数总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
(一)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为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2.同一产品只能享受一次奖补,同一研发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奖补,不得重复申报。根据不同申报方向,还须分别满足如下要求:
(1)“首台套认定后奖励”:申请国家首台套产品奖励的企业,产品须进入工信部最新发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申请自治区首台套产品奖励的企业,产品须获得自治区工信厅首台套产品认定。
(2)“国家首台套产品研发资金支持”:企业产品须进入工信部最新发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
(3)“首台套使用者补助”:企业购买使用的首台套产品,须证明其进入工信部最新发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或获得自治区工信厅首台套产品认定,且投入正常使用满半年以上(以安装验收报告或产品交付确认单等资料的时间为起始)。在获得资金补助后,须继续投入正常使用至少1年以上,不得出现骗补行为。
(4)“首台套研发人员奖励”:奖励对象,须为获得首台套产品认定企业的在职人员,并实际参与获得认定产品的研制工作。
3.企业信用状况良好。
4.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5.企业获得的财政奖补资金,须用于科研创新、首台套产品购置及研发人员奖励等,不得以购置办公设备、投资借贷等方式挪用。
(二)申报材料
1.根据不同申报方向,分别提交如下材料:
(1)“首台套认定后奖励”:
①《首台套认定后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申请国家首台套产品奖励的企业,须提供进入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具体类别条目和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保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③申请自治区首台套产品奖励的企业,需提供自治区工信厅出具的首台套产品认定证书。
(2)“国家首台套产品研发资金支持”:
①《国家首台套产品研发资金支持申请表》。
②产品进入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具体类别条目,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保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③所申报产品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凭证。
(3)“首台套使用者补助”:
①《首台套使用者补助资金申请表》。
②所使用首台套产品为国家级的,须提供进入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具体类别条目,和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保单等相关证明材料;所使用首台套产品为自治区级的,需提供自治区工信厅出具的首台套产品认定证书。
③首台套产品的购买合同及发票、安装验收报告(或产品交付确认单等证明材料)。
④对所使用首台套产品的使用情况说明,并附5分钟以内使用视频(刻录光盘)。
(4)“首台套研发人员奖励”:
①《首台套研发人员奖励申请表》。
②产品自获得首台套认定以来(以工信部或工信厅出具的证明文件时间为准),该产品的销售合同及发票。
③参与该产品研发的受奖励人员名单及工作证明。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4.企业信用报告;
5.承诺书。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工业科,联系电话:5618425。
第十六条 自生产新能源汽车企业推广达到4000台(含4000台)以上起,将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的市本级留成增量部分的80%奖励相关旗县区,各旗县区视情况对企业进行奖励。
(一)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为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2.申报以年度为单位,每年根据企业上年度新能源汽车的产销情况确定奖励资金。
3.企业信用状况良好。
4.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二)申报材料
1.新能源汽车产业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企业信用报告;
4.承诺书;
5.企业上年度新能源汽车销售情况表(附电子版刻录光盘);
6.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工业科,联系电话:5618425。
第十七条 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新能源汽车换电站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给予20%的建设资金补贴。补贴资金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摊。
(一)申报要求
1.申请企业须在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正常生经营活动,经营范围包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内容。
2.申请企业须为我市换电站项目的投资主体(产权单位);
3.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信用状况良好;
4.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二)申报材料
1.换电站建设投资补贴申请表;
2.换电站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清单,及对应的购置合同、发票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企业信用报告;
5.承诺书;
6.换电站项目备案资料;
7.供电公司出具的报装接电证明材料(供电协议等);
8.项目竣工投运验收报告(附5分钟以内换电站使用视频,刻录光盘);
9.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工业科,联系电话:5618425。
第十八条 企业购地自建生产厂房或购买生产厂房符合规划建设要求的项目,按厂房建筑面积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固投3000万元至2亿元(不含2亿元)项目100元/平方米;固投2亿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项目200元/平方米;固投5亿元及以上项目300 /元平方米。现有企业新增固定投资项目,可比照此条执行。奖补资金由市本级和旗县区按1:1比例承担,按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时间投产并完成固投,一次性给予全额奖补。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稀土新材料、应用、稀土磁材后处理、稀土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稀土新材料主要包括稀土永磁、储氢、抛光粉、催化助剂、稀土金属靶材、特种合金、光功能材料、轻量化材料、镧铈高丰度稀土应用新材料等;
2.企业信用状况良好;
3.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4.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二)申报材料
1.企业奖补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企业信用报告;
4.承诺书;
5.立项,环评,国土、规划批复(或租赁合同),节能检测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招商引资合同,未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证明材料,绩效目标申报表,年度审计报告,其他相关材料。
6.厂房建设(购置)合同、设备购置合同、固定资产投资发票的复印件,房屋竣工验收报告,厂房面积证明材料。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稀土行业管理科,联系电话:5618410。
第十九条 对稀土废料回收企业,自建成投产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0%奖励相关旗县区,各旗县区视情况对企业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市本级和各旗县区按现行体制分别负担、共同落实,一年一兑,单户企业累计奖补不超过三年。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稀土废料回收企业;
2.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3.企业信用状况良好;
4.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二)申报材料
1.企业奖补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企业信用报告;
4.承诺书;
5.立项,环评,国土、规划批复(或租赁合同),节能检测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招商引资合同,未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证明材料,绩效目标申报表,年度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其他相关材料。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稀土行业管理科,联系电话:5618410。
第二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以上属于配套加工、补链的招商引资项目,因资金、土地等原因不能新建厂房而租赁厂房进行生产的企业给予租金补助,租金补助按最高不超过1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低于12元/平方米/月的按照实际缴纳的租金补助。奖补资金由市本级和旗县区按1:1比例承担,一年一兑,单户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一年。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稀土新材料、应用、稀土磁材后处理、稀土专用设备生产企业企业;稀土新材料主要包括稀土永磁、储氢、抛光粉、催化助剂、稀土金属靶材、特种合金、光功能材料、轻量化材料、镧铈高丰度稀土应用新材料等。
2.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3.企业信用状况良好;
4.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二)申报材料
1.企业奖补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企业信用报告;
4.承诺书;
5.立项,环评,国土、规划批复(或租赁合同),节能检测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招商引资合同,未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证明材料,绩效目标申报表,年度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其他相关材料;
6.厂房租赁合同、设备购置合同、厂房装修合同、固定资产投资及房屋租赁发票的复印件。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稀土行业管理科,联系电话:5618410。
第二十一条 对新建稀土发光材料及应用企业,设备购置按采购额的10%给予奖补。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一年一兑;项目自建成投产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连续五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0%奖励相关旗县区政府,各旗县区视情况对企业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市本级和各旗县区按现行体制分别负担、共同落实,一年一兑,并享受本政策的其它优惠政策。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稀土发光材料及应用企业;
2.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3.企业信用状况良好;
4.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二)申报材料
1.企业奖补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企业信用报告;
4.承诺书;
5.立项,环评,国土、规划批复(或租赁合同),节能检测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招商引资合同,未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证明材料,绩效目标申报表,年度审计报告,完税证明,设备购置合同及发票的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稀土行业管理科,联系电话:5618410。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课题)的稀土企业及研究院所,由市财政按照国家拨款额25%、最高500万元配套资助;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的,由市财政给予国家拨款额20%、最高300万元配套资助。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稀土新材料、应用、稀土磁材后处理、稀土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及研究院所;稀土新材料主要包括稀土永磁、储氢、抛光粉、催化助剂、稀土金属靶材、特种合金、光功能材料、轻量化材料、镧铈高丰度稀土应用新材料等;
2.企业信用状况良好;
3.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4.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二)申报材料
1.企业奖补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企业信用报告;
4.承诺书;
5.立项,环评,国土、规划批复(或租赁合同),节能检测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招商引资合同,未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证明材料,绩效目标申报表,年度审计报告,其他相关材料;
6.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批复)文件、拨款凭证。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稀土行业管理科,联系电话:5618410。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稀土创新主体,分别奖励创新团队300万元、200万元;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稀土创新主体,分别奖励创新团队60万元、30万元、2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稀土新材料、应用、稀土磁材后处理、稀土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及研究院所;稀土新材料主要包括稀土永磁、储氢、抛光粉、催化助剂、稀土金属靶材、特种合金、光功能材料、轻量化材料、镧铈高丰度稀土应用新材料等;
2.企业信用状况良好;
3.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4.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二)申报材料
1.企业奖补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企业信用报告;
4.承诺书;
5.立项,环评,国土、规划批复(或租赁合同),节能检测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招商引资合同,未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证明材料,绩效目标申报表,年度审计报告,其他相关材料。
6.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批复)文件。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稀土行业管理科,联系电话:5618410。
第二十四条 支持智慧工业园区建设,对新建成的智慧工业园区,按投资额的10%给予奖补。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我市所辖工业园区管委会。
2.智慧园区项目必须建成投运后申请。
(二)申报材料
1.XX智慧园区项目申请表;
2.智慧园区项目验收报告。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科,联系电话:5618409。
第二十五条 对首次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企业,由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正常生产活动的企业;
2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不含复核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相关认定文件奖励)。
3.企业信用状况良好;
4.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二)申报材料
1.企业奖补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企业信用报告;
4.承诺书;
5.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认定文件。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5618453。
第二十六条 对首次认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由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正常生产活动的企业;
2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
3.企业信用状况良好;
4.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二)申报材料
1.企业奖补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企业信用报告;
4.承诺书;
5.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认定文件。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消费品工业和科技科,联系电话:5618449。
第二十七条 节能低碳环保奖励。对旗县区新引进投资亿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项目),自项目建成后,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同口径能耗 (标准煤/吨)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30%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低于40%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低于50%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2021年10月1日前已投产达效的既有制造业企业(项目),通过实施技术改造降低能耗的,单位工业增加值年度同口径能耗每降低10%,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旗县区先行兑付,市本级通过体制结算全额奖补属地旗县区。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正常生产活动的企业;
2.对旗县区新引进投资亿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项目),自项目建成后,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同口径能耗 (标准煤/吨)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30%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低于40%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低于50%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2021年10月1日前已投产达效的既有制造业企业(项目),通过实施技术改造降低能耗的,单位工业增加值年度同口径能耗每降低10%,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旗县区先行兑付,市本级通过体制结算全额奖补属地旗县区;
3.企业信用状况良好;
4.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5.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项专项资金;
(二)申报材料
1.企业奖补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企业信用报告;
4.承诺书;
5.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节能审查批复等文件(复印件);
6.企业不少于6个月的工业增加值及能耗(等价值)等相关证明材料;
7.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测算的依据和基础数据,以及测算公式、折标系数和计算过程;
8.对2021年10月1日前已投产的既有制造业企业(项目),通过实施技术改造降低能耗的,需提供项目实施前和实施后能源利用情况(包括:项目实施前和实施后的生产情况、项目实施前和实施后的能源消费情况、重点用能工艺设备情况、项目实施前和实施后能量平衡表等);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节能和综合利用科,联系电话:5618401。
第二十八条 对首次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正常生产活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企业首次被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
3.企业信用状况良好;
4.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二)申报材料
1.企业奖补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企业信用报告;
4.承诺书;
5. 企业首次被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的认定文件;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民营经济发展科,联系电话:5618435。
第二十九条 企业技改扩规奖励。对2021年10月1日前已投产达效的既有规上企业(项目),实施技术改造及扩大再生产的,在技改或扩规投产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以上年度地方财力贡献为基数,将其年度地方财力贡献的市本级留成增量部分按照“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比例奖补属地旗县区,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同时,对符合包头产业基金扶持的项目,根据企业经济贡献情况,优先给予产业基金支持。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正常生产活动的企业;
2.企业信用状况良好;
3.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二)申报材料
1.企业技改扩规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企业信用报告;
4.承诺书;
5.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土地、节能审查、环评批复、安全评估等手续;
6.税务系统提供的完税证明;
7.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投资规划科,联系电话:5618403。
第三章 申报程序
本细则涉及的政策资金,一般申报程序(具体以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为准)如下:
第三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开发布各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文件,申报主体向注册地所在旗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 旗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查重审核,形成初审推荐意见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
第三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查重。特殊项目可根据需要聘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
第三十四条 根据审核或评审结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批,由市财政局按照政策资金相关规定下达支持资金。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涉及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申报指南的指定、发布,组织项目申报和材料审核、办理资金信息公开、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二)财政部门:共同参与项目初审、审核,负责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监督政策资金拨付情况。
(三)统计部门:参与涉及统计部门的项目初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申报主体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配合做好项目审核工作,配合开展绩效评价,自觉接受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对有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如遇中央、自治区、市政策调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包府发〔2022〕3号)的实施细则施行日期与所依据的政策清单一致,适用于2022年。《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包府发〔2022〕19号)的实施细则施行日期与所依据的政策清单一致,自2022年4月1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10日。
附件:1.包头市工业项目投产达效突出贡献奖励申报表
2.包头市支持企业上限奖励申报表
3.包头市重点工业企业产值奖励申报表
4.自主研发软件产品奖补申请表
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年度发展绩效奖励申请表
6.上云用数赋智奖补申请表
7.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奖励申请表
8.企业奖补资金申请表
9.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单位专项奖励资金申报表
10.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通过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11.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
款贴息专项资金申请表
12.包头市工业强基专项支持资金申请表
13.20 年首台套认定后奖励资金申请表
14.20 年国家首台套产品研发资金支持申请表
15.20 年首台套使用者补助资金申请表
16.20 年首台套研发人员奖励申请表
17. 公司新能源汽车产业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18.20 年 公司新能源汽车销售情况表
19.20 年换电站建设投资补贴申请表
20.承诺书
21.XX智慧园区项目申请表
22.企业技改扩规奖励资金申请表
附件1
包头市工业项目投产达效突出贡献奖励申报表
单位:万元、人
|
企 业 |
企业名称 |
所属旗县区 |
|||
|
主要产品 |
所属行业 |
||||
|
年内投产的项目名称 |
投产项目 |
||||
|
2022年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
实现产值 |
主营业务收入 |
|||
|
上缴税金 |
实现利润 |
||||
|
主要产品产量 |
职工人数 |
||||
|
项目 |
|||||
|
旗县区 |
| ||||
|
旗县区 |
| ||||
|
旗县区 |
| ||||
填表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包头市支持企业上限奖励申报表
单位:万元、人
|
企 业 |
企业名称 |
负责人 |
|||
|
企业详细地址 |
所属旗县区 |
||||
|
企业上限时间 |
所属行业 |
||||
|
主要产品 |
年生产能力 |
||||
|
2022年主要经济指标完成 情况 |
职工人数 |
主要产品产量 |
|||
|
实现产值 |
营业收入 |
||||
|
上缴税金 |
利润总额 |
||||
|
企业 |
|||||
|
旗县区 |
| ||||
|
旗县区 |
| ||||
|
旗县区 |
| ||||
填表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包头市重点工业企业产值奖励申报表
单位:万元、人
|
企 业 |
企业名称 |
所属旗县区 |
|||
|
主要产品 |
所属行业 |
||||
|
年工业产值首次达到 |
|||||
|
2022年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
实现产值 |
主营业务收入 |
|||
|
上缴税金 |
实现利润 |
||||
|
主要产品产量 |
职工人数 |
||||
|
企业 |
|||||
|
旗县区 |
| ||||
|
旗县区 |
| ||||
|
旗县区 |
| ||||
填表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自主研发软件产品奖补申请表
(2022年度)
|
申报 单位 基本 情况 |
单位名称 |
|||
|
法人代表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
|
注册联系地址 |
所属地区 |
|||
|
联系人及电话 |
电子邮箱 |
|||
|
自主研发软件 产品 情况 |
软件产品名称 |
|||
|
软件产品应用服务行业或领域 |
||||
|
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认定证书名称、编号与日期 |
||||
|
软件产品取得认定证书后形成的销售合同名称 |
||||
|
软件产品取得认定证书后已实现的市场销售额(万元) |
||||
|
软件产品主要功能 描述 (200字以内) |
||||
|
旗县区初审意见 |
旗县区工信主管部门(盖章) 旗县区财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注:一项软件产品填报一份申请表。
附件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年度发展绩效奖励申请表
(2022年度)
|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
|
法人代表 |
社会统一信用 代码 |
|||
|
注册联系地址 |
所属地区 |
|||
|
联系人及电话 |
电子邮箱 |
|||
|
企业销售收入增长情况 |
上年度实际销售 收入(万元) |
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 (万元) |
本年实际销售收入超过上年130%以上的 额度(万元) |
可申请奖励额度 (万元) |
|
旗县区初审意见 |
旗县区工信主管部门(盖章) 旗县区财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注:可申请奖励额度=【本年销售额-(上年销售额×130%)】×15%≤50万元
附件6
上云用数赋智奖补申请表
(2022年度)
|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
|
法人代表 |
社会统一信用 代码 |
|||
|
注册联系地址 |
所属地区 |
|||
|
联系人及电话 |
电子邮箱 |
|||
|
采购线上云产品云服务情况 |
所采购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或工业云平台名称 |
采购的线上云产品云服务 名称 |
年度采购金额(万元) |
可申请奖补额度 (万元) |
|
合计 |
--- |
|||
|
旗县区初审意见 |
旗县区工信主管部门(盖章) 旗县区财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注:可申请奖补额度合计=年度采购金额合计×20%≤20万元
附件7
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奖励申请表
(2022年度)
|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
|
法人代表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
|
注册联系地址 |
所属地区 |
|||
|
联系人及电话 |
电子邮箱 |
|||
|
示范试点情况 |
示范试点层级 |
1、国家级( ) 2、自治区级( ) | ||
|
国家、自治区项目申报通知文件与印发日期 |
||||
|
企业示范试点项目名称与申报日期 |
||||
|
企业获得示范试点文件或印证材料名称与日期 |
||||
|
旗县区初审意见 |
旗县区工信主管部门(盖章) 旗县区财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附件8
企业奖补资金申请表
单位:万元、个、%
|
单位名称 |
|||||
|
奖补项目 |
|||||
|
企业、单位地址 |
|||||
|
基本情况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
|
资产总额 |
职工人数 |
||||
|
所有制性质 |
信用等级 |
||||
|
企业是否属于 |
上市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 □ | ||||
|
主要服务领域 |
|||||
|
人员构成 |
管 理 人 员 |
人员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负责人 |
|||||
|
联系人 |
|||||
|
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数(含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占比 |
|||||
|
近两年主要指标 |
20 年 |
20 年 |
两年总额 | ||
|
经济指标 |
营业收入 |
||||
|
其中:企业研究与实验经费占营业收入比重或服务收入占比 |
|||||
|
利税总额 |
|||||
|
旗县区工信主管部门(盖章) 旗县区财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附件9
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单位专项奖励资金申报表
单位:万元
|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申报单位 |
注册地址 |
||
|
法人代表 |
统一信用 代码 |
|||
|
联系人 |
手 机 |
|||
|
申报项目 名称 |
申请奖励 金额 |
|||
|
文件依据及文号 |
||||
|
旗县区工信主管部门(盖章) 旗县区财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附件10
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通过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
企业名称 |
企业责任人 及联系电话 |
||
|
企业所在地 |
实施起止时间 |
||
|
项目总投资 |
中介服务机构 |
||
|
项目实施内容 |
|||
|
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达到的效果 |
(注:必须注明项目实施后节能量、节水量)
| ||
|
验收专家签字 |
|||
|
企业确认盖章 |
本表所填内容属实。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 申报企业(公章): | ||
|
旗县区工信主管部门(盖章) 旗县区财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附件11
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
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申请表
|
项目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成立时间 |
|||||
|
法定代表人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
|
职工总数 |
其中:工程技术人员总数 |
信用等级 |
|||||
|
总资产(万元) |
本企业2021年营业收入(万元) |
本企业2021年纳税额(万元) |
|||||
|
备注:1.属于已有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同时填报现有企业信息和项目信息; 2.属于新企业、新项目只填报项目信息。 | |||||||
|
申报项目名称 |
|||||||
|
(一)项目基本情况 | |||||||
|
项目负责人 |
所属行业 |
项目建设 起止时间 |
|||||
|
联系电话 |
项目核准/ 备案文号 |
项目建设地点 |
|||||
|
项目总投资 (万元) |
截止2021年底累计完成投资 (万元) |
申请资金额度(万元) |
|||||
|
(二)项目简介 |
本栏填报项目的主要内容、技术路径,实施后预期效果。 | ||||||
|
(三)资金用途 |
原则上用于贴息,如2021年贷款利息已经支付,所获资金应当用于该项目关键设备购置、创新能力建设、智能化和绿色化转型升级等高质量发展方面,不得用于原材料采购、工资支出、偿还债务等与高质量发展无关方面,具体用途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本栏填报。 | ||||||
|
旗县区初审意见 |
旗县区工信主管部门(盖章) 旗县区财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附件12
包头市工业强基专项支持资金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
企业名称 |
|||
|
详细地址 |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所属领域 |
□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 □关键基础材料 □先进基础工艺 □产业技术基础 | ||
|
企业简介 |
|||
|
提升“四基”水平取得的成果 |
|||
注:1.企业简介填写企业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的产能、产量、产值、利润、税金、劳动生产率等运行、效益指标;在国内、国际的行业地位;工艺技术装备水平、研发能力等。
2. 提升“四基”水平取得的成果填写:提升“四基”领域取得的成果,即项目、产品(核心基础零部件、关键基础材料)、工艺技术、产业技术基础的名称、产值、利税、科技含量、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附件13
20 年首台套认定后奖励资金申请表
|
申报 单位 基本 情况 |
单位名称 |
|||
|
法人代表 |
组织机构代码 |
|||
|
注册地址 |
所属地区 |
|||
|
联系人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
|
总资产 |
负债率 |
|||
|
上年销售(万元) |
上年利润(万元) |
|||
|
上年税金(万元) |
信用等级 |
|||
|
产品基本情况 |
首台套产品名称 |
|||
|
首台套产品级别 |
£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中的具体类别:
£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首批次 | |||
|
产品进入国家目录或获得自治区认定的时间 |
20 年 月 日 | |||
|
产品投放市场时间 |
20 年 月 日 | |||
|
首台套产品简述 (200字以内) |
||||
附件14
20 年国家首台套产品研发资金支持申请表
|
申报 单位 基本 情况 |
单位名称 |
|||
|
法人代表 |
组织机构代码 |
|||
|
注册地址 |
所属地区 |
|||
|
联系人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
|
总资产 |
负债率 |
|||
|
上年销售(万元) |
上年利润(万元) |
|||
|
上年税金(万元) |
信用等级 |
|||
|
产品基本情况 |
首台套产品名称 |
|||
|
进入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具体类别条目 |
||||
|
针对该产品的 研发经费(万元) |
||||
|
可申请支持额度 (万元) |
(该产品研发经费×30%且不超过300万元) | |||
|
首台套产品简述 (200字以内) |
||||
附件15
20 年首台套使用者补助资金申请表
|
申报 单位 基本 情况 |
单位名称 |
|||
|
法人代表 |
组织机构代码 |
|||
|
注册地址 |
所属地区 |
|||
|
联系人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
|
总资产 |
负债率 |
|||
|
上年销售(万元) |
上年利润(万元) |
|||
|
上年税金(万元) |
信用等级 |
|||
|
产品基本情况 |
所使用首台套 产品名称 |
|||
|
所使用首台套产品 生产商 |
所使用首台套产品 购买时间 |
|||
|
所使用首台套产品 投入使用时间 |
所使用首台套产品 单价 |
|||
|
所使用首台套产品 台(套)数 |
所使用首台套产品 购买金额 |
(单价×台(套)数) | ||
|
可申请支持额度 (万元) |
(不超过10%×购买金额,且不超过100万元) | |||
|
所使用首台套 产品简述 (200字以内) |
||||
附件16
20 年首台套研发人员奖励申请表
|
申报 单位 基本 情况 |
单位名称 |
|||
|
法人代表 |
组织机构代码 |
|||
|
注册地址 |
所属地区 |
|||
|
联系人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
|
总资产 |
负债率 |
|||
|
上年销售(万元) |
上年利润(万元) |
|||
|
上年税金(万元) |
信用等级 |
|||
|
产品基本情况 |
首台套产品名称 |
国家或自治区级 首台套认定 文件名、文号与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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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研发的牵头负责人及职务 |
该产品 研发团队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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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获得首台套认定以来形成的 销售额度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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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请支持额度 (万元) |
(不超过15%×销售收入且不超过5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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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研发情况简述 (200字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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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7
公司
新能源汽车产业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参考模板)
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20 年,我公司共生产新能源汽车 台,共销售新能源汽车 台。其中自4000台(含)以上起,共销售
台,形成销售收入 万元,缴纳税金 万元,对地方财力贡献的市本级留成增量部分为 万元,申请奖励资金 万元。
(企业名称)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8
20 年 公司新能源汽车销售情况表
(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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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车辆识别代号 |
机动车销售发票代码 |
开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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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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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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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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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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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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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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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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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19
20 年换电站建设投资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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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单位 基本 情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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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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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所属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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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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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电站基本情况 |
换电站项目 备案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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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电站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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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电站投入运营 时间 |
20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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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电站实际 固定资产投资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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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资金 |
万元 (实际固定资产投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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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
承 诺 书
本企业承诺:
1.本申报书中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2.提供的申报资料和文件内容真实、可靠、事实存在。
3.本申报书中所涉及单位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明晰完整,归属本单位或技术来源正当合法,未剽窃他人成果,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4.补助资金使用应当设立专账,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5.本企业(单位)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6.本企业(单位)无失信行为,或失信记录已经修复。
若发生与上述承诺相违背的事实,由本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1
XX智慧园区项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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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单位 基本 情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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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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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联系地址 |
所属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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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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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园区项目 情况 |
项目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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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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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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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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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承诺 |
我单位申报的所有材料,包括本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均真实、可靠,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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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区初审意见 |
旗县区工信主管部门(盖章) 旗县区财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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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
企业技改扩规奖励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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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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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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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数 |
其中:工程技术人员总数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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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 (万元) |
2021年营业收入(万元) |
2021年税收(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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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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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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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项目实施 起止时间 |
项目建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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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项目核准/ 备案文号 |
是否位于脱贫地区、革命老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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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万元) |
2021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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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简介 |
本栏填报项目的主要内容、技术路径,实施后预期效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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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金用途 |
所获资金应当用于该项目关键设备购置、创新能力建设、智能化和绿色化转型升级等高质量发展方面,不得用于原材料采购、工资支出、偿还债务等与高质量发展无关方面,具体用途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本栏填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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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旗县区初审意见 |
旗县区工信主管部门(盖章) 旗县区财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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