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信政法字〔2025〕65号
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二级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62号)、《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机关各科室、二级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性的认识,确保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法决策、科学决策。现结合本局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除政府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规范、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注意事项
科室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把好起草关、审核关、发文关、报备关和清理关,确保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法决策、科学决策。
1.行政规范性文件专业性强或者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起草单位可以邀请专家学者、法律顾问参与起草或者委托相关组织、专家起草。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论证,对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拟设立的主要制度、主要措施以及预期效果进行评估。
2.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加本单位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设定证明事项;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措施;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严格制发程序
要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262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包府办发〔2024〕110号)《包头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前置审核工作指南的通知》(包民委发〔2025〕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严格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履行公平竞争审查。
1.风险评估。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公共安全风险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2.公平竞争审查。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监管执法、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3.公众参与。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布草案、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和实地走访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草案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采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其他方式公布,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十五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4.专家论证。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专业性强或者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论证结论应当在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中载明。
5.听证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召开听证会:
(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影响较大或者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2)起草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召开听证会的其他情形。
6.合法性审核。以政府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审核后,报政府法务中心进行合法性审核;以局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核。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部门需向法规科提供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以及意见采纳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相关程序材料。
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经集体讨论后内容有较大变动的,应当再次进行合法性审核。
7.集体讨论和公布。以政府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以局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办公会议、党组会议等集体讨论决定。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三)严格落实报备制度
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的要求,切实做到有件必备。
1.以局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由政策法规科首先通过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智能化一体平台上传文件(送审稿)和制定依据,先行登记,在市司法局(备案审查机构)形式审查并准予登记后,再通过平台上传制定说明、制定依据、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部门集体讨论决定、文件正式文本等材料。
2.对以市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搜集整理制定说明、制定依据、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公平竞争审查、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等程序资料,并于文件公布10日内将纸质文本和扫描件统一报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报送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通过规范性文件报备系统分别向自治区政府和市人大履行报备程序。
七、清理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五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两年。
(二)各科室负责人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责任人,应当在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对其进行评估,确有必要延长的,重新公布实施,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不得延长有效期。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6月3日
- 大
- 中
- 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