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政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
1、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提高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中央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建设国债资金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 中央将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西部开发的专项资金支持西部开发的重点项目
2、优先安排建设项目。以科学规划为指导,发挥计划和市场两种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作用,在西部地区优先布局一些建设项目,包括:水利、公路、铁路、机场、管道、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特色农业发展,水电、优质煤炭、石油、天然气、铜、铝、钾、磷等优势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特色旅游业发展,特色高新技术及军转民技术产业化。
3、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中央对地方专项资金补助向西部地区倾斜。
4、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加大对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重点支持铁路、主干线公路、电力、石油、天然气等大中型交通、能源项目建设。对投资大、建设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还贷能力,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5、大力改善投资软环境。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关政策,深化西部地区国有企业改革,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除关系国家命脉和安全的企业,由国家控股外,鼓励其它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相互参股等多种形式,依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积极引导西部地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鼓励东、中部企业和个人到西部地区投产。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均可进入。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 ,以独资、合资、合作、特许权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
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除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对国这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国内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的项目,需要政府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其项目建议书。企业在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后,自主决定是否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后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认真遵照执行中央关于进行外资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法规。 努力优化外商投资的地区布局,鼓励外商向西部地区投资。合理简化外商投产项目的审批程序。除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外商投资项目利用自有资金商业银行贷款在西部地区投资于国家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开工报告不再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6、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西部地区内资鼓励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产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执行。
7、放宽利用外资有关条件。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视不同行业适当放宽对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比东部地区延长10年;注册资本可放宽至3000万元,比东部地区降低2000万元。在华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向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一般放宽到中方出资比例的120%,外商独资项目扩大到外方注册资本的100%。
8、大力发展对外经济贸易。进一步放宽西部地区企业对外贸易经营权和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标准。降低西部地区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标准,注册资金由300万元调整至2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注册资金由200万元调整到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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