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25号
发文时间:2011-12-13
资料来源: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1年 第25号
根据《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66号)和《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准予397名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初次注册登记,并对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执业的3127名注册价格鉴证师办理了再次注册登记,准予350名注册价格鉴证师注册事项变更。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准予价格鉴证师初次注册、再次注册和注册事项变更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价格鉴证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仍需继续执业的在有效期满前30日,应按规定办理再次注册手续。有效期满未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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