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1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活力,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所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二、从严审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各级财政、价格等部门要不断完善对涉企收费的管理,加强收费管理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完善收费票据和许可证管理制度,建立多层次监督体系,进一步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
三、切实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各地区、各部门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同时,要将涉及收费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公开,并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个别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目录管理。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要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制定服务价格。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涉企收费行为。
四、坚决查处各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坚决制止各类针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等行为,对违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审批前置经营服务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严禁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收取费用等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曝光,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乱收费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立企业负担调查信息平台,完善举报和反馈机制,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加大查处力度。
五、全面深化涉企收费制度改革
按照“正税清费”原则,进一步清理取消、整合规范现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逐步减少项目数量。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结合部门职能调整,合并在不同部门分别设立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政策效应不明显、不适应公共财政制度要求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依法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项目并入相应的税种。建立支持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收费减免措施,将暂免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长期措施。加强涉企收费政策的宣传评估,推动建立和实施第三方评估机制,切实增强收费政策的针对性、时效性。研究完善保护企业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有关政策的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落实情况,要及时报送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5号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 任:徐绍史
2014年8月20日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特制订本目录。
本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本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
一、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1年第12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中的西部地区产业。
以上目录如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二、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仅列内蒙古自治区,其他省区略)。
内蒙古自治区 :
1、沙生植物种植与加工
2、复合活菌制剂、饲用微生物添加剂开发及生产
3、有机—无机混合肥料生产
4、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及运营
5、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
6、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7、依托分布式能源的智能微电网技术开发及应用
8、高油微藻生物质发电
9、高性能稀土永磁、发光、储氢、催化材料开发及生产
10、锗、铀等新材料研发及应用:重水堆、压水堆、气冷堆系列民用核电燃料组件制造、钍资源开发利用、高纯锗及光纤通讯生产
11、 6万吨/年及以上聚甲醛、6万吨/年及以上二甲基甲酰胺、6万吨/年及以上聚乙烯醇等精细化工产品生产
12、15万吨/年及以上单套无水煤焦油深加工
13、无汞催化剂聚氯乙烯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
14、六氟乙烷等精细氟化工产品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25
15、石墨烯和纳米碳材料、细结构石墨、生物炭、锂电池负极等新型碳材料开发及生产
16、煤系高岭土替代高铝矾土系列耐火材料产品及其它非金属耐火材料及制品生产
17、大口径高压厚壁锅炉管生产
18、磁感应强度0.3T以上的稀土永磁核磁共振影像设备的研发及制造
19、牧区户用小型风机制造
20、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21、300吨及以上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制造
22、毛绒棉纺织加工
23、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24、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
25、公路旅客运输
26、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7、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8、大型或超大型数据中心建设及运营
29、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
30、医疗机构经营
31、飞行员培训
32、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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