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发文时间:2011-11-07
资料来源: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   

2、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条)   

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五条)   

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六条)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八条)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九条)   

7、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民族自治地方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一条)   

8、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四条)   

9、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五条)   

10、国家根据统一规划和市场需求,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安排资源开发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在重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中适当增加投产比重和政策性银行贷款比重。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民族自治地方配套资金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十六条)   

11、国家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特点和需要,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力度。金融机构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开发资源,发展多种经济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应当给予重点扶持。(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十七条)   

12、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扩大民族自治地方生产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鼓励发展地方优势产品出口,实行优惠的边境贸易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十一条)   

13、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上级财政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用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十二条)  

14、上级国家机关在投资、金融、税收等上面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改善农业、牧业、林业等生产条件和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利用本地资源发展地方工业、乡镇企业、中小企业以及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的生产。(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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