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北区域电力市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大用户准入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2-04-19
资料来源: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各盟(市)经济委员会,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大用户企业: 
    按照《华北区域电力市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方案》(华北电监市场〔2010〕25号)和《华北区域电力市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运营规则》(华北电监市场〔2010〕32号),我委会同华北电监局制定了《华北区域电力市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大用户准入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 
  
                                                       华北区域电力市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大用户准入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华北区域电力市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方案》、《华北区域电力市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运营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的大用户准入和管理,大用户市场准入分阶段逐级开放。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三条  参与多边交易的大用户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且为用电规模大、技术装备先进、产品科技含量高的自治区重点骨干企业,有利于发挥电力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自治区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自治区工业经济的整体竞争力。 
第四条  大用户自愿参与多边交易,且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2.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对属于限制类、淘汰类(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不得准入; 
3.符合行业准入条件要求。对国家已发布行业准入条件的行业,企业的工艺、技术、装备、规模以及能耗、环保和安全生产等指标必须符合行业准入条件规定的要求;对国家已发布行业准入条件,并实施行业准入管理的行业,试点企业须为国家公布的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 
4.原则上接入电压等级不低于35KV、年用电量不小于2亿KWh; 
5.具备零点抄表能力; 
6.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土地利用、环境评价、节能评价等符合国家有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要求; 
7.遵守国家有关用电管理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维护电力安全。 
第五条  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态势和产业布局、结构调整状况,自治区经委每年公布准入行业。近期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煤化工、天然气化工、氯碱化工及配套、氟化工及配套、有色金属冶炼、单(多)晶硅、生物制药、碳素及深加工、稀土冶炼及深加工等产业开展多边交易。 

第三章    准入和退出程序 
第六条  申请参与多边交易的大用户向所在地盟(市)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一式五份),盟(市)经委初审后报送自治区经委。 
第七条  自治区经委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进入市场的大用户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大用户予以公示,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  通过审核的大用户由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注册登记。 
第九条  申请材料包括: 
法人代表签署的法定声明; 
《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大用户准入申请表》; 
盟(市)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附件: 
(1)企业基本概况(现状及发展规划);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立项批复的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书; 
(6)安全生产许可证; 
(7)节能检测报告; 
(8)企业行业准入证明文件; 
(9)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10)详细技术参数,包括但不限于:装建容量、接入电压等级、用电类别、用电电价、上一年最大负荷及用电量、本年度预计新增用电量、典型年份月负荷曲线、供电可靠性需求、行业分类、生产规模、生产班制、产品品种、单耗、产量、产值等; 
(11)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申请退出多边交易的大用户应按年度报自治区经委和华北电监局审定,经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大用户准入排序 
第十一条  自治区经委于每年11月10日前公布下一年度大用户直接交易预期调控目标,包括: 
1.大用户直接交易预期调控目标总量; 
2.分行业大用户直购电量比例; 
3.上年实际用电量权重、当年实际新增用电量权重和预计下一年新增用电量权重,用于进行申请直购电大用户排序。 
根据内蒙古电力市场的运营情况,以及电力供需形势的变化,对大用户直接交易预期调控目标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大用户排序 
1.依据年度大用户直接交易预期调控目标,计算大用户排序电量,以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准入市场序位; 
2.大用户排序电量计算公式如下: 
大用户排序电量=上年实际用电量×A+当年新增用电量×B+预计下一年新增用电量×C 
式中,A为上年实际用电量权重;B为当年新增用电量权重;C为预计下一年新增用电量权重,A+B+C=1。 
3.同一大用户由于接入不同的变电站,具有不同电压等级时,以较高电压等级部分计算准入市场序位。 
4.对于跨行业的大用户,分行业计算其准入市场序位。 
第十三条  自治区经委根据市场规模,分行业根据准入排序按年核准大用户进入市场。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经委会同华北电监局负责对参加多边交易的大用户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原则上每年检查一次,并将监督检查意见报送自治区政府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对已注册的大用户进行年度审核,同时报自治区经委及华北电监局备案。 
第十六条  大用户出现下列情况时,电力监管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直购电资格;被取消直购电资格的大用户,原则上在取消资格一年后方可重新向自治区经委申请进入市场。 
1.不能保持准入条件要求;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3.注册时提供虚假资料; 
4.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事故; 
5.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6.未完成节能减排指标计划。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委会同华北电监局监督执行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华北区域电力市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运营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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