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04-15
资料来源: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内政发〔2013〕8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完善煤炭资源配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2〕126号)精神,设立自治区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发展资金)。为加强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资金,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煤炭资源性收益建立的支持工业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坚持政府决策、公司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二章  产业发展资金管理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决策机构,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自治区主席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分管工业副主席担任,成员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国资委、监察厅相关负责人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自治区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委员会对项目投资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组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提出资金使用初审计划,提交委员会决策。

第四条  自治区成立国有独资的产业发展资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负责市场化运作产业发展资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金50亿元,成立方案另行制定。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承担出资人职责,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资产监管。投资公司主要承担常规管理职能,执行委员会的决定,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的投资范围,受委托组织项目申报,优选确定投资项目、投资方案、投资方式,报委员会办公室;

(二)根据委员会的决策,与项目业主单位完善相关投资协议、合同等手续;

(三)行使股东权益,监管投资项目股东资本金和项目贷款的到位使用及项目依法依规建设运营等情况;

(四)定期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报告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提出建议。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支持领域

第五条  产业发展资金作为投资公司注册资本金,其来源包括:

(一)自治区拍卖煤炭资源收益的留成部分;

(二)自治区清理煤炭资源的收益;

(三)产业发展资金的投资收益;

(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来源。

第六条  产业发展资金支持带动性强、成长性好、技术含量高、资本金超过5亿元以上,设在专业工业园区的七大类战略性新型产业项目,同时支持大型现代装备制造业项目,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新技术、专利产业化项目和大型农畜产品加工龙头项目。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七条  产业发展资金主要采取风险投资、资本金借贷等投资方式支持项目建设运营。

第八条  产业发展资金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资本金的30%,使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不包括建设期)。项目投产后3年内享有资本金收益但不分红,之后通过股权交易市场化退出,原股东可优先购买;已上市的,通过股票市场退出。以资本金借贷方式投入的,按协议如期收回。

产业发展资金投资收益以及退出的资金全部作为产业发展资金来源,滚动使用。

第五章  使用程序

第九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投资公司确定年度投资重点,发布申报信息。

第十条  投资公司对各盟市上报的项目进行优选,提出推荐意见,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一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形成意见提交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委员会决定,对拟选项目进行公示;有疑义或存在问题的,予以取消。

第十三条  投资公司根据委员会决定与项目单位及第三方企业签订相关合同、协议,明确相关投资事宜及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投资公司应分项目制定具体的监管办法,每年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报告运营情况。

第十五条  自治区审计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等部门依职权对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如有违规违纪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盟市可参照本办法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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