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发文时间:2020-07-03
资料来源: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进一步规范依法分类处理信访工作,保障信访人合理合法诉求在法律程序和框架下得到合理合法解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试行)》精神,结合市工信局权责清单,制定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如下:

一、信访来源

本清单信访诉求指国家工信部转办、自治区工信厅转办、市信访局转办,群众来访、来信、来电及信箱留言等渠道寻求市工信局给予解决的信访诉求。

二、信访分类原则

(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二)诉访分离,分类处理;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公开、公平、公正、有序、便民、规范。

三、信访诉求分类

(一)不服市工信局作出的行政许可。

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主要依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

主要依据:《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3.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审批。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4.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的审批。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5.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6.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二)不服市工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

1.对工业节能违法行为的处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2.未经批准,生产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或者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处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3.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的处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5.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生产、经营、使用的处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6.违法销售、购买监控化学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记录的处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7.未经批准经营、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处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8.违反规定申报监控化学品数据,或者拒报、虚报、漏报或者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数据的处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9.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活动的,拒绝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不配合国际视察,或者阻挠国际视察进行的处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0.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处罚。

主要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三)不服市工信局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监督管理。

主要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2.工业节能监察。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本)、《内蒙古自治区工业节能监察办法》。

(四)反映市工信局信息公开有关问题。

1.信访诉求。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五)不服从市工信局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

1.信访诉求。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等发生的争议。

2.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等。

(六)检举市工信局党员干部职工违法违纪问题。

1.信访诉求。反映市工信局本级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

2.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

四、办理流程

(一)依法分类。按照清单判定,依法分类办理。

(二)受理告知。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或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三)实地核查。根据属地原则,承办科室(单位)组织实地核查,提出办理意见。

(四)信访办结。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五)处理反馈。在规定时限内,由办公室负责向信访人反馈核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信访人签收《处理意见书》。信访人不认同《处理意见书》,依规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由上一级行政机关组织复查复核。

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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