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发文时间:2025-02-26
资料来源: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 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处室 | 对应职责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 机关简介 | 机构职能 | 机关职能职责、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人事科 |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等工作 | ||
| 领导分工 | 局领导分管工作情况介绍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负责党组会 | |||||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公布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目录 |
《内蒙古自治区 行政规范性文件 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一条 制定机关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 ,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报送备案。 | 政府规章 | 据实动态公开 | 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政策法规科及相关 业务科室 |
负责有关规范性文 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 ||
| 其他文件 | 本部门制发的应主动公开 的各类文件,包括标题、 发布日期和正文 | |||||||||||||
| 行政权力清单 |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本部门制发的应主动公开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 |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外,行政权力清单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等载体和渠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政府规章 | 据实动态公开 | 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政策法规科及相关 业务科室 |
承担行政执法工作 | ||
| 政府信息公开 | 基本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 、年报、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等综合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 (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法规 | 适时公开 | 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承担政务公开相关工作 | ||
| 财政预决算信息 | 局机关及二级单位年度预算公开 | 单位概况、预算编制说明、政府采购情况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 法律 |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承担财务相关工作 | ||
| 局机关及二级单位年度决算公开 | 单位基本情况、决算报表及情况说明等 | |||||||||||||
| 建议提案 |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 | 提案建议的基本信息、具体内容、办理情况等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包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三、规范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程序及方式 4.主动公开。对经审批可以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予以公开。 (二)公开方式。对经审批可以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 应采取主动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原则上应在答复建议和提案提出人的 1 个月内,在市政府和各地区政府(管委会)及部门门户网站等载体上进行公开。 二、考评主要内容 (二)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1.召开党组(党委)会议及时研究部署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落实“五位一体”办理体系,党组(党委)会议按期审核答复意见情况;2.“三见面”办理机制落实情况;3.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情况;4.答复意见录入包头市人大代表履职平台、市政协提案工作信息平台以及办理结果公开情况;5.办理结果满意情况。 |
行政规章 | 在答复建议和提案提出人的 1 个月内 | 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承担督查督办相关工作 | ||
| 自治区“技 术装备 首台(套) 关键零部件 首批(次) 产品”认定 |
“技术装备 首台(套) 关键零部件 首批(次) 产品”认定 结果 |
“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首批(次)产品”认定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促进区内首台(套)、首批(次)产品的推广应用,推动自治区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首台(套)、首批(次)是指在自治区属地内生产,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通过自主研制、引进吸收等方式拥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其品种、规格、性能、技术架构或技术参数等形成技术领先优势,能够填补区内同类产品的空白,对行业转型升级具有促进作用,尚未取得较大市场业绩的技术创新产品,包括技术装备首台(套)设备、关键零部件首批(次)产品、新材料首批(次)产品。 第三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首台(套)、首批(次)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首台(套)、首批(次)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自治区年度首台(套)、首批(次)认定申报通知》,企业自愿申请认定。 第五条 申请首台(套)或首批(次)认定的企业和产品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企业,管理规范、依法纳税、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和集成能力,所申报产品为本地区生产。 (二)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属于区内首次研制,申报产品技术成熟度高,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工艺和装备体系,形成了产品标准,市场前景较好,在同类产品中达到先进水平。其中新材料产品须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令第23号)新材料产业行业和重点产品目录。 (三)产品知识产权明晰,申请单位拥有核心技术,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 (四)产品性能可靠。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五)首台(套)成套设备价值在80万元/套以上,单台设备价值在10万元/台以上;首批(次)零部件价值在2万元/吨以上,首批(次)新材料价值在1万元/吨以上。 (六)产品研制完成时间距申请认定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第六条 属于下列产品之一的,不列入认定范围: (一)仅限于自用的产品。 (二)代工生产或以外购元器件、零部件、原料等散件组装导致关键设备及部件自主化明显不足的产品。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单位向所在盟市工信局提出首台(套)、首批(次)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盟市工信局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八条 申请单位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申请报告书(见附件1)。 (二)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首批(次)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三)内蒙古自治区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申请表(附件3)。 (四)内蒙古自治区首台(套)、首批(次)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4)。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安全、环保和质量事故的承诺书。 (七)知识产权权益归属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需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八)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检索查新报告,产品鉴定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九)产品价值证明(可以证明产品价值的采购合同、采购协议或产品交付通知等)。 (十)产品定型实验报告、产品定型意见或其他可证明产品研制完成时间的证明。 (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盟市初审意见和申请单位申报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首台(套)、首批(次)产品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报告。 第十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初步形成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名单》,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后,发布认定文件(认定证书)。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可作为享受相关政策扶持的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企业在申请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的认定过程中,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撤消认定结论,取消其再次申请认定的资格。 第十三条 承担认定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失误的,三年内不得参与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的认定工作;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内工信装工字〔2022〕6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
规范性文件 | 信息形成之 日起 20 个工 作日内 |
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装备工业科 | 协调推动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工作 | ||
| 铁合金行业产能置换 | 铁合金产能置换公示公告 | 铁合金 产能置换 方案公示 公告 |
铁合金行业产能置 换方案公示 |
关于印发〈包头市铁合金行业产能置换工作指南〉的通知 | 第三条 鼓励自治区内铁合金企业整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技术装备水平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对整合重组后生产规模达不到30万吨的单体企业或生产规模达不到50万吨的企业集团,被整合装备产能按照1.25:1实施减量置换;生产规模30-50万吨(不含50万吨)的单体企业或生产规模50-80万吨(不含80万吨)的企业集团,被整合装备产能按照1.1:1实施减量置换;生产规模50万吨(含50万吨)以上的单体企业或生产规模80万吨(含80万吨)以上的企业集团,被整合装备产能按照1:1实施等量置换。 第四条 用于置换的产能为各盟市上报自治区2021-2023年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中的铁合金矿热炉产能以及符合自治区、各盟市相关政策要求的铁合金冶炼项目产能。自治区范围以外的、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淘汰类的铁合金产能(装置)、3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半封闭直流电炉(铁合金精炼电炉)及其他不属于铁合金冶炼的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第五条 凡我市范围内的铁合金企业,在产能置换前须委托具有冶金专业甲级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对现有矿热炉装备数量、型号、产品及产能进行核定,并制定产能置换方案。评估核定的退出产能与部门立项、批复等文件产能不一致的按照取小原则确定其最终产能。同时,对涉及不同类型跨品种系列置换的,退出产能统一换算为硅铁合金产能,再按照建设项目铁合金产品进行产能减量置换。 |
规范性 文件 |
信息形成之 日起一年内 |
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冶金建材科 | 承担冶金、建材等行业管理工作 | |
| 行政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检查 | 民爆行业安全生产检查 | 安全生产监 督检查结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二、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要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
1.法律 2.规范性文件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法定公开 | 部门网站 | √ | 民爆和煤炭管理科 | 负责包头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安全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 |
|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 |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结果 |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结果 |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公示名单 | 《内蒙古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2022-2025 年)》 |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盟市发掘和培育一批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形成国家自治区盟市联动培育体系。力争到2025年,培育认定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50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00家,争取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40家。 第二十二条 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等关系国家安全和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的重点领域,引导中小企业深耕细分市场,突破重要产品和核心技术,提升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优质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第二十三条培养中小企业树立精益求精的经营管理理念,建设优秀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实现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精细化。 第二十四条鼓励中小企业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研制生产具有内蒙古特色或者独具特色的产品,提高内蒙古特色产业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二十五条坚持创新驱动,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研发中心,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开展产学研用合作、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创造应用前景广阔、具备高技术含量或附加值的自主知识产权,提升企业持续创新能力。 第二十六条推动中小企业实施绿色化改造,采用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应用和高效节能技术工艺装备,利用精细化管理、研发投入、资源回收等管理和技术手段,提升企业节能降耗水平,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二十七条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发展,引导中小企业普及数字化装备,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加快管理、服务、设备、产品等业务系统上云,推动中小企业应用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 第二十八条围绕我区优势特色产业,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任务众包、生产协作、资源开放等方式,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发展。加强中外企业、项目交流合作,鼓励中小企业参加进博会、智博会、中博会、APEC中小企业技展会等大型展会,助力企业“走出去”“引进来”。 第二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内蒙古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机制作用,统筹协调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优质中小企业培育支持力度,构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优势特色产业链”是指,新能源汽车制造、风电装备制造、光伏装备制造、现代煤化工、有色金属加工(含铝后加工、铜后加工两条子产业链)、稀土、石墨(烯)、中蒙医药;“五个先进制造业集群”是指,现代装备制造产业集群、新型化工产业集群、新材料产业集群、有色金属加工产业集群、生物医药产业集群;“两大基地”是指,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绿色农畜产品加工基地(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规范性文件 | 信息形成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 | 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中小企业服务科 | 负责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服务工作 | |
|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认定 |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为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根据工信部《“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特色产业集群)是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第三条特色产业集群培育认定工作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经济活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为目标,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相结合,突出产业协同发展。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自治区特色产业集群培育认定工作,加强对各盟市的宏观指导,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测自治区培育认定的特色产业集群。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地区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和管理工作,协助自治区工信厅做好辖区内特色产业集群的申报受理、初审、推荐、监测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章培育认定条件 第五条特色产业集群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集群主导产业为所在地的支柱或特色产业,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需聚焦细分领域,且发展水平居于细分领域全区乃至全国前列。重点支持主导产业属于自治区8 大产业集群和16 条重点产业链产业集群。 (二)集群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 平方公里,近三年产值均在15 亿元以上,中小企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的60%以上,主导产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的60%以上,集群主导产业产值近三年年均增速不低于5%。 (三)拥有不少于1 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者2 家以上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四)集群产业链布局合理,关键环节配套能力较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产供销一体化协同协作机制较完善,建立通用生产设备、物流、仓储、人力、设计共享机制,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能力强。 (五)集群有较强的协同创新能力,近三年集群中小企业研发经费年均增长不低于5%,或有效发明专利年均增长率不低于8%,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5 个。积极参加主导产业的标准制修订工作。集群内建设有自治区级及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或创新平台不少于2 个;集群内研发人员占比不少于6%。 (六)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较高,数字化装备和系统应用广泛;“用云上平台”成效显著,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普及率不低于8%,工业软件应用率稳步提升,实现集群企业重要生产数据联通;开展主导产业数字化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推进‘机器换人’,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 (七)集群能源消费结构合理,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较高,污染物排放治理有效,建立了绿色低碳服务机制;属于高耗能行业的集群,能效水平优于行业基准水平;属于高耗水行业的集群,水效水平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八)集群参与主导产业国际合作机制或交流活动,开展技术、管理、人才或资本等方面交流合作,或通过设置海外分支机构等方式,推动产品和服务对外贸易快速发展。 (九)集群设立了运营管理机构,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专业化的集群发展促进机制;集群有明确的三年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清晰、可考核,工作措施完整、针对性强、切实可行。 第六条集群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特色产业集群认定坚持自愿申报、公开透明、以评促建的原则。自治区工信厅组织开展特色产业集群的申报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和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八条申报特色产业集群以集群运营管理机构作为申报主体。 第九条盟市工信局对集群申报进行受理、初审和实地核实,并将符合要求的集群推荐至自治区工信厅。 第十条自治区工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实地抽查,择优确定拟认定的特色产业集群名单,并在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上公示5 个工作日。根据公示结果,由自治区工信厅公布“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 第四章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特色产业集群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由自治区工信厅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二条盟市工信局应当加强对本地区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情况的持续跟踪和监测,每年3 月10 日前向自治区工信厅报送特色产业集群上一年度发展情况。 第十三条自治区对认定的特色产业集群予以重点扶持,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自治区对认定为国家和自治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运营管理机构给予资金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招商引资、共性技术攻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培育壮大集群主导产业及提升集群核心竞争力支出。 第十四条特色产业集群如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应当于变动发生后1 个月内通过所在盟市工信局向自治区工信厅备案。 第十五条已认定的特色产业集群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认定: (一)有效期满经复核未通过的; (二)发现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未及时报送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情况,不接受、不配合监测监督工作的; (四)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未及时更新报备的; (五)集群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
规范性文件 | 信息形成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 | 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中小企业服务科 | 负责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服务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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