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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07日 来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作者: 访问次数: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

工业设计是制造业产业链中的重要一环,先进的工业设计能够极大优化制造业的产品品质、提升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为推动包头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和工业结构调整,加快工业设计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经信消工字〔2016〕102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业设计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包府办发〔2021〕5号),结合包头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工作要求、目标

(一)工作要求:全市工业设计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进一步提升全市制造业工业设计水平,积极培育制造业工业设计主体,提高制造业设计创新能力,拓宽工业设计服务制造业发展领域,促进制造业迈向中高端,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制造业强市。

(二)工作目标:2025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工业设计和制造业融合发展政策支持体系,力争创建制造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2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10市级工业设计中心20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实施时间

(一)执行范围: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各工业园区,全市工业制造业企业、工业设计服务机构。

(二)实施时间:2021-2025年。

四、核心内容解读

认定管理办法》从个方面提出15基本条件。

(一)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的条件1、在包头市境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包头市境外企业在包设立的分支机构。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及包头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3、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4、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5、设有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6、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7、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经验丰富,工业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拥有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学术带头人,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40%。8、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有服务企业的成功案例或获得包头市、自治区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5项以上。9、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二)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的条件1、工业设计企业在包头市境内依法注册,或包头市境外企业在包设立的分支机构。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包头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3、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4、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40%。5、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6、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五、关键词诠释

    (一)工业设计: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包装及对生产工艺、流程等进行整合优化的集成创新活动

     (二)工业设计中心:是指具有较强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工业设计创新成果丰富,对工业产品优化升级、加强品牌建设、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成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带动作用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六、有关政策扶持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工业设计和制造业融合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是加大资金奖补支持,市本级和各地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工业设计重点任务的执行

三是拓宽信贷融资渠道充分落实“科技贷”相关政策,针对制造业工业设计企业扩大抵押、质押范围

四是强化工业设计人才培育创新制造业工业设计人才培养模式,培养适应工业设计发展需求的复合型人才。

五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制造业企业和个人申请工业设计成果专利、注册商标和著作权登记,鼓励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设计机构或设计者名称,保护工业设计创新成果和设计者权益。

六是强化工业设计理念普及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建立工业设计展馆或体验馆,利用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短视频等新媒体,加大工业设计基础知识和应用宣传力度。

 

包工信消科发〔2021〕71号

 

 

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包头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为推动包头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和工业结构调整,加快工业设计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经信消工字〔2016〕102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业设计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包府办发〔2021〕5号),结合包头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包头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4月6日

 

 

 

 

 

 

 

 

 

 

附件

 

包头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包头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和工业结构调整,加快工业设计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经信消工字〔2016〕102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业设计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包府办发〔2021〕5号),结合包头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它涵盖产品性能研发直至市场推广全过程,对于提升产品附加值,增强产品竞争力,塑造企业品牌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认定的,具有较强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工业设计创新成果丰富,对工业产品优化升级、加强品牌建设、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成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带动作用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工信局负责包头市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地区工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初审工作,并协助市工信局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申报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需先获得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包头市境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包头市境外企业在包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及包头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四)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设有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六)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七)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经验丰富,工业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拥有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学术带头人,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40%。

(八)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有服务企业的成功案例或获得包头市、自治区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5项以上。

(九)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业设计企业在包头市境内依法注册,或包头市境外企业在包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包头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四)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40%。

(五)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六)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企业通过所在地区工信部门向市工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包头市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运行情况。

(三)其他有关情况。

第九条  各地区工信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市工信局。

   第十条  市工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市工信局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一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经市工信局批准,授予包头市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十二条  市工信局组建包头市工业设计行业专家库,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审专家。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包头市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在市工信局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五条  市工信局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包头市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报各地区工信部门。各地区工信部门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在复核当年限定日期前将上述材料报市工信局。经市工信局复核,以公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因第十六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

  第十八条  因第十六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认定,并暂停所在地区工信部门下一年度申报工作。

  第十九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所在地区工信部门报市工信局。

  第二十条  市工信局对调整和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二十一条  市工信局通过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等手段,支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1年4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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